為規范生豬屠宰行為,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我局在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現第三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3年7月24日前將修改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電子郵箱:tuguanchu@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屠宰行業管理處 郵編:100125
附件: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第三次征求意見稿).doc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2023年7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規范生豬屠宰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規范制定主要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同時,考慮到生豬屠宰企業還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動物防疫相關責任,因此在立法依據增加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生豬屠宰廠(場)。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規范適用范圍與《條例》保持一致?!稐l例》中除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還規定了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考慮到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規模普遍較小,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質量安全風險較低,且管理辦法由各省(區、市)自行制定,《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章,管理范圍也不應超出《條例》調整范圍。因此,本規范中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指按照《條例》規定,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生豬屠宰廠(場)。
第三條【基本原則】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則。
【制定依據和原因】質量管理,是對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和衛生安全等實施嚴格管控的一套制度,涵蓋生產全過程。參考“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結合《條例》修訂的主要目的和方向,本條提出生豬屠宰質量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質量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評價、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生豬待宰靜養管理、肉品品質檢驗管理、生豬產品儲存管理、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生豬產品召回、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現場質量巡查、統計信息報送、屠宰設備管理等制度。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T 19479-2019 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規范 生豬》中13記錄和文件的管理相關要求,對本規范中質量管理的制度文件作出規定。鑒于生豬屠宰企業使用文件為有效版本在日常管理中非常重要,因此本條按照標準要求,明確要及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更新進行修訂。
第五條【企業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的標準以及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屠宰生產活動,履行生豬屠宰企業主體責任。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是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義務性規定。按照《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同時,《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條、《動物防疫法》第七條、《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和《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等均明確了生豬屠宰企業應當承擔的其他主體責任,因此,其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開展活動。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廠(場)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源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同時,參考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關于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需承擔責任的表述。
第七條【機構設置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立質量管理部門,明確質量安全負責人,負責從生豬進廠(場)到生豬產品出廠(場)的全過程質量控制管理。
鼓勵生豬屠宰集團企業總部設立質量管理中心,加強對所屬屠宰廠(場)的質量管理。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此本規范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負責生豬屠宰全過程質量控制。同時,參考《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20版)》第十五條關于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要求,結合生豬屠宰行業實際情況,明確幾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在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的同時,設立質量管理部門。
第八條【質量安全負責人能力要求】
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從事工作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屠宰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經驗,學歷不能滿足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屠宰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經驗;具備下列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動物防疫、生豬屠宰、食品安全等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
?。ǘ┚邆渥R別和控制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ㄈ┦煜け緩S(場)屠宰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程序等屠宰全過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關于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結合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管理的要求,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要求。
第九條【質量安全負責人職責】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廠(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M織制定并落實本廠(場)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待宰靜養、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出廠(場)記錄、不合格產品召回、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ǘ┙M織擬訂委托屠宰協議,并對其中的質量安全條款實施監督和檢查;
(三)督促落實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消毒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以及本規范;
(四)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開展自查,評估質量安全狀況,及時向本廠(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報告質量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或不規范行為;
(五)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培訓和考核;
?。┙邮芎团浜限r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ㄆ撸┴撠煴緩S(場)檢測實驗室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持續有效運行;
?。ò耍﹨f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本廠(場)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九)其他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廠(場)實際,細化制定質量安全負責人職責。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關于食品安全總監承擔的職責規定,結合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實際,明確質量安全責任人的職責,并要求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針對不同的質量安全負責人進行職責細化,確?!稐l例》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得以明確。
第十條【屠宰技術人員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49)的規定。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設置的崗位人員數量與屠宰生產線工藝和流水線速度相關,因此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人員數量。屠宰技術人員應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49),滿足基本要求,不同崗位人員應具備不同的專業知識要求和技能要求。
第十一條【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能滿足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各崗位工作的需要:
?。ㄒ唬┟啃r屠宰量大于300頭的,應至少配備11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ǘ┟啃r屠宰量大于150頭,不超過300頭的,應至少配備9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三)每小時屠宰量大于70頭的,不超過150頭的,應至少配備7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ㄋ模┟啃r屠宰量大于30頭,不超過70頭的,應至少配備5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ㄎ澹┟啃r屠宰量大于10頭,不超過30頭的,應至少配備3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六)每小時屠宰量不超過10頭的,應至少配備2名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符合《生豬屠宰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的規定,經農業農村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直接從事實驗室檢測檢驗工作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或同等學力)中等教育及以上學歷,經過崗前培訓。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本條經過充分實地調研,結合生豬屠宰企業生產實際,根據不同屠宰能力,提出不同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配備標準。
第十二條【人員健康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以及其他可能與生豬產品接觸的人員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生豬屠宰和檢驗檢測等工作。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10.2從事肉類直接接觸包裝或未包裝的肉類、肉類設備和器具、肉類接觸面的操作人員,應經體檢合格,取得所在區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同時,本條與《動物防疫法》進行了銜接。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第十三條【培訓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強員工培訓,制定年度人員培訓計劃,對不同崗位人員進行分類培訓,填寫并保存培訓記錄。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12培訓的要求。生豬屠宰涉及產品質量安全,事關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產安全,需要其從業人員定期學習最新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等,因此要求生豬屠宰企業要制定培訓計劃,加強對員工的培訓管理。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廠址選擇】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荛_產生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
(二)周圍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遠離受污染的水體,避開周圍有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ㄈ┓蟿游锓酪邨l件;
?。ㄋ模┚邆浞稀渡铒嬘盟l生標準》(GB 5749)規定的水源;
?。ㄎ澹┚邆浞弦蟮碾娫?。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來自《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3.2選址要求和《GB 50317-2009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中3.1.2的相關要求,與標準內容保持一致,均為強制性條文。同時,本條與《動物防疫法》進行了銜接,要求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第十五條【廠區環境】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廠區周圍應當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應當硬化,路面平整、易沖洗,不積水。
廠區內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或處理,不應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主要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3.3.1和3.3.2的相關要求,與標準內容保持一致,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廠區周圍應當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的要求。
第十六條【廠區布局】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廠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S區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
(二)生豬、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出入口,廠區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三)設有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官方獸醫室和無害化處理間(或暫存設施)等;
?。ㄋ模┰O有生豬和產品運輸車輛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專門區域,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域臨近生豬卸載區域。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主要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的4.1.1、4.1.4。其中,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增加了生產區和非生產區應用隔離設施的規定;根據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允許對病死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屠宰企業用暫存間代替無害化處理間。
第十七條【車間布局】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應當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屠宰間不應設置在無害化處理間、廢棄物集存場所、污水處理設施、鍋爐房等建筑物及場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屠宰間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分隔。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的4.1.2和《GB 50317-2009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3.2.2,與標準內容保持一致,均為強制性條文。
第十八條【待宰間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待宰間的面積與設施應當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有足夠的圈舍容量,能容納不少于單班設計屠宰能力的生豬。
待宰間四周圍墻高度不低于1米,地面易沖洗,隔墻采用不滲水易清洗材料。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主要依據《GB 50317-2009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4.2.5,根據標準內容進行精簡。考慮到《規范》聚焦生豬屠宰質量管理,因此主要對待宰間的面積、圍墻和地面提出要求。
第十九條【屠宰間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間的建筑面積與建筑設施應當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驗檢疫要求。
屠宰間不得用于屠宰生豬以外的其他動物。
檢驗檢疫操作點的操作區域長度應當按照每位檢驗檢疫人員不小于1.5米計算,踏腳臺高度應適合檢驗檢疫操作的要求。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的4.1.3和《GB 50317-2009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6.1.2,與標準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更衣室等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并與屠宰間相接的更衣室和衛生間,其設施和布局不應對產品造成潛在的污染風險。
屠宰間的清潔區和非清潔區應當分別設有更衣室和衛生間。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3.1.2和5.3.1.3的相關要求,對標準相關內容進行了精簡。主要考慮我國現有生豬屠宰行業實際,仍有大量生豬屠宰企業不具有分割能力,未設置淋浴間,因此未對淋浴間作出要求。
第二十一條【給排水設施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間應當根據工藝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別設置冷、熱水供應裝置,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地面不應積水。
加工用水的管道應當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明溝排水口處應當設置不易腐蝕材料格柵,并有防鼠、防臭設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1.2和5.2.2的相關要求,與標準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生產照明設施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間內應當有適宜的自然光線或人工照明,照度應當能滿足檢驗檢疫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的工作需要。屠宰間加工線操作部位的照明標準值應不低于照度200勒克斯,檢驗檢疫操作部位的照明標準值應不低于照度500勒克斯。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6.1的相關要求,基本要求與標準保持一致。鑒于標準中的亮度是指人對光強度的主觀感受,難以確定,因此將亮度修改為更易量化的照度。按照《GB 50317-2009 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10.0.7的規定,屠宰車間加工線操作部位的照明標準值應不低于照度200lx,檢驗操作部位的照明標準值應不低于照度500lx。
第二十三條【通風與空氣調節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間內應當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空氣流動的方向應當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5.4的相關要求,與標準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條【屠宰設備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屠宰設備和工器具,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與生豬產品接觸的設備和工器具,應當耐腐蝕、可反復清洗消毒,不與生豬產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等發生反應。
不得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4.1和5.4.2的相關要求,與標準要求保持一致,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精簡。
第二十五條【檢驗室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符合要求的檢驗室,配備滿足日常檢驗檢測需要的設施設備,能夠開展水分等常見理化指標檢測,“瘦肉精”等的快速篩查,以及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具備一定的獸藥殘留檢測能力。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一條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室、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等要求。按照《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的6.1.1中的規定,實驗(化驗)室應配備滿足檢驗需要的設施設備。結合現有國家規定和《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中明確要求企業具有開展“瘦肉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篩查能力,以及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能力。
第二十六條【產品儲存庫要求】
屠宰生產工藝和產品類型需要設置產品儲存庫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置相應的儲存庫,儲存庫內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
儲存庫的溫度應當符合被儲存產品的特定要求。冷藏、冷凍儲存庫應當具有溫度監控設備。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5.7倉儲設施的相關要求,與標準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條【清洗消毒設施設備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不同場所配備必要的清洗和消毒設施設備,不得混用。
廠(場)區出入口處應當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豬運輸車輛入口處應當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噴霧器或設置消毒通道。
屠宰間入口處應當設置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洗手設施、換鞋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車間內應當設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設備的清洗、消毒設施,并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隔離間、無害化處理間的門口應當設置車輪、鞋靴消毒設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NY/T 3384-2021 畜禽屠宰企業消毒規范》中4.2、7.1.1和7.1.3的相關要求,以及《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3.2.1、5.3.2.2的相關要求,與標準要求保持一致,對文字內容進行了精簡。同時,根據屠宰車間內設備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要求,增加了車間內應當設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設備的清洗、消毒設施,并有充足的冷熱水源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遠離車間的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應當便于清洗、消毒,設施結構嚴密,能防止蟲害進入。
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有清晰、明顯標識。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5.8.1和5.8.2的相關要求,與標準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委托實施無害化處理,采用的處理方法應當符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及相關國家要求。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2017年,原農業部印發《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對無害化處理的技術工藝提出了要求。本條明確屠宰企業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要符合該技術規范。同時,對于未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委托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屠宰企業,與《規范》第七十三條進行了銜接。
第四章 宰前管理
第三十條【供應商評價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強對進廠(場)生豬的管理,建立供應商評價制度,全面評估供應商(包括生豬飼養者、生豬經紀人、委托人等)的生豬疫病防控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做好評估記錄和保存。
供應商評價內容應當包括生豬來源、防疫、獸藥和飼料使用、運輸等情況,以及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六條建立供應商評價制度等內容。好的生豬產品,既是屠宰生產出來的,更是養出來的,生豬屠宰企業有必要加強對供應生豬的源頭把控,確保生豬的養殖者或供應者有能力提供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安全的供屠宰生豬。因此,本條規定生豬屠宰企業要建立生豬供貨者評價制度,評價內容包括生豬來源、防疫、獸藥和飼料使用,以及生豬運輸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逐批對進廠(場)生豬進行查驗,并如實記錄生豬進廠(場)時間、生豬來源、數量、重量、檢疫證明號和生豬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運輸車輛信息、查驗結果和查驗人等內容。
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應當規定查驗登記流程、生豬驗收標準、生豬查驗要求、不合格生豬處理、查驗登記記錄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紤]到《規范》對生豬屠宰企業屠宰應具有的規范、指引作用,本條結合屠宰生產實際,對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應包括的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依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關于生豬屠宰企業在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時的記錄要求,根據《條例》要求和生豬屠宰企業工作實際,明確了記錄的內容要求。同時,根據《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調查制度》中關于生豬屠宰前和屠宰后平均重量的統計要求,分別在本條和第四十四條明確要記錄宰前重量和宰后重量。
第三十二條【進廠(場)生豬標準】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進廠(場)生豬的檢疫證明、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憑證,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確保證物相符。進廠(場)生豬應當臨床健康,佩戴畜禽標識,符合生豬驗收標準。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運輸車輛基本情況。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二條和《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的宰前檢驗相關要求。《規范》為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確了屠宰生豬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最低標準。生豬屠宰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在此基礎上,制定屬于本企業的生豬驗收標準,如品種、體重等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分圈管理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驗收合格的生豬趕入待宰圈靜養待宰,按批次對生豬實施分圈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一圈一檔”的原則對待宰圈生豬實施檔案管理,如實記錄生豬供應商名稱、生豬數量、來源、入圈時間、生豬批次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根據動物檢疫出證原則,為便于生豬及其產品實施可追溯管理,明確了分圈原則并要求生豬屠宰企業按照“一圈一檔”實施待宰生豬的檔案管理,細化了檔案記錄的主要信息,便于生豬屠宰企業規范操作。
第三十四條【生豬待宰靜養管理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待宰靜養管理制度,明確生豬宰前停食停水靜養時限、待宰巡查頻次、巡查內容、問題處理和待宰靜養記錄等內容。生豬臨宰前應當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宰前3小時停止喂水。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源自《GB/T 17236-2019 畜禽屠宰操作規程 生豬》的4.2和《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的6.2待宰檢驗和6.3送宰檢驗。考慮到生豬待宰靜養是保障生豬產品質量的重要環節,能有效杜絕注水等違反行為,結合生豬屠宰管理實際,《規范》規定了生豬屠宰企業在生豬待宰靜養環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了制度應包括的主要內容,著重強調了生豬宰前應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停止喂水不少于3小時,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條【生豬宰前噴淋】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生豬屠宰前,對生豬體表進行噴淋,洗凈生豬體表的糞便、污物等。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來自《GB/T 17236-2019 畜禽屠宰操作規程 生豬》的4.3,與標準要求一致。
第三十六條【清洗消毒】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及時對卸載后的生豬運輸車輛進行徹底地清洗消毒;每批次生豬送宰后,應當對空圈進行徹底地清洗消毒。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來自《NY/T 3384-2021 畜禽屠宰企業消毒規范》7.2待宰區消毒的要求,與標準要求保持一致?!秳游锓酪叻ā返谖迨l第四款規定,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五章 屠宰過程管理
第三十七條【屠宰工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遵守《畜禽屠宰操作規程 生豬》(GB/T 17236)的規定,明確致昏、刺殺放血、燙毛脫毛(或剝皮)、去頭蹄尾、雕圈、開膛凈腔、劈半(鋸半)、整修等主要屠宰工藝,并制作工藝流程圖,在顯著位置公示。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來自《條例》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本條與條例要求保持一致,將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了明確,為《畜禽屠宰操作規程 生豬》(GB/T 17237)。生豬屠宰根據不同的生豬產品類型,如是否剝皮等,需要確定不同的工藝,對應不同的屠宰設備。為規范生豬屠宰企業屠宰生產管理,便于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明確要制作工藝流程圖,并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八條【屠宰生產崗位操作規范】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工藝流程設置屠宰生產崗位,制定主要崗位的操作規范,并在顯著位置懸掛崗位標識牌。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來自《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10.4的要求。生豬屠宰質量,與屠宰生產崗位的操作直接相關,因此,企業應規范屠宰操作,制定操作規范。
第三十九條【屠宰前準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每日屠宰生豬前,應當檢查工作環境、屠宰設施設備、工器具、容器等的衛生狀況和運行使用狀態。
【制定依據和原因】設備和環境是質量管理五大要素中的兩大要素,設備運行和環境衛生狀況的好壞都會對屠宰生產質量產生影響,因此《規范》要求生豬屠宰企業應當在每日屠宰生產前,檢查工作環境、屠宰設施設備、工器具、容器等的衛生狀況和運行使用狀態等。
第四十條【屠宰生產記錄】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經營方式和產品類型,制定屠宰生產記錄表單,如實記錄生豬來源、供應商及生豬批次、數量、宰前重量、生豬產品名稱、宰后重量、生豬產品所有人、生產批號、屠宰時間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源自《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建立生產記錄的規定。生產記錄不僅是企業屠宰生產的真實反映,也是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更是實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憑證,因此《規范》規定生豬屠宰企業要制定填寫屠宰生產記錄表單,為進一步增強《規范》的可操作性和規范性,同時明確了屠宰生產記錄表單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第四十一條【衛生控制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ㄒ唬S(場)區定期除蟲滅害,屠宰間配備防鼠、防蚊蠅等設施。
?。ǘ┍3滞涝赚F場清潔衛生,及時清理雜物。
?。ㄈ┟咳胀涝捉Y束后,對屠宰間等場地進行清洗消毒。
?。ㄋ模┕ぷ魅藛T進入屠宰間前進行洗手、消毒,更換工作衣帽和鞋靴;屠宰過程中,非清潔區與清潔區的工作人員不得串崗。
?。ㄎ澹┥i產品與不可食用副產品、廢棄物、病死生豬及病害產品等分類分區分庫存放,清晰標識。
(六)屠宰過程中生豬產品及使用的工器具不得落地或不與不清潔的表面接觸。
(七)生豬屠宰、檢驗工作中使用的工器具,如刀具、內臟托盤等,每次使用后用82℃以上的熱水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化學清潔劑。
?。ò耍┛梢刹『﹄伢w、組織、體液、胃腸內容物等不得污染生豬產品、設備和場地;已經污染的,按要求進行處理。
?。ň牛┦褂梅蠂矣嘘P規定的加工助劑、清洗劑、消毒劑、潤滑劑等化學制劑。
?。ㄊ┰瓌t上不在屠宰過程中進行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等作業;確需進行的,應停止屠宰作業,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污染生豬產品。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主要內容來自《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的5.4.5、7.3、7.5、7.8、10.3、11.2.9等條款,同時參考《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關于防止外來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規定,結合生豬屠宰企業實際制定。
第四十二條【屠宰設備管理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屠宰設備管理制度,制定屠宰關鍵設備操作規程,屠宰設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采購與驗收、檔案管理、使用操作、維護保養、維修及維護維修記錄等內容。
維護維修記錄應如實記載設備名稱、設備編號、維護保養/維修項目、維護保養/維修日期、故障描述、維護保養/維修結果、人員簽字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屠宰設備是生豬屠宰企業開展屠宰生產應具備的硬件基礎,決定著生豬屠宰質量,有必要進行嚴格規范的管理。參考《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20版)》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二條關于制訂設備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檔案,以及《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二十三條關于建立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以及制定關鍵設備操作規程等的規定,本條明確生豬屠宰企業要加那利屠宰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制定關鍵設備操作規程,并細化制度、記錄等應包括的基本內容,便于企業規范操作。
第四十三條【化學品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化學試劑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按規定采購、貯存、使用和處理,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名稱、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領用人員簽字、保管人簽字、庫存數量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源于《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的7.8對有毒有害物品的貯存和使用應嚴格管理……和11.2.7應正確標注、存放和使用各類有毒化學物質,本條在標準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嚴格各類化學品管理的要求,規定了記錄應包括的基本內容,增加《規范》的可操作性和易用性。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同時,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豬屠宰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基本要求,《規范》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動物疫情排查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發現生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通報駐場官方獸醫,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來自《條例》第十四條和《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條,結合生豬屠宰管理實際,增加了在發現生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時,立即通報駐場官方獸醫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應急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針對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重大動物疫情、安全生產事故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源于《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的要求,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的要求。以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結合生豬屠宰企業生產實際,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狀況,明確生豬屠宰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六章 檢驗檢疫
第四十七條【檢疫申報】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6小時申報檢疫,并如實提交檢疫申報單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材料;急宰的,可以隨時申報。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與法律規章要求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條【協助檢疫設施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工作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與規章要求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條【協助檢疫人員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與法律規章要求保持一致。
第五十條【肉品品質檢驗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明確檢驗崗位設置、檢驗人員要求與職責、檢驗項目與方式以及檢驗結果判定、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出具、檢驗不合格產品處理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五條關于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要求,提出了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應包括的具體內容,增加規范的易用性,便于規范生豬屠宰企業操作。
第五十一條【宰前檢驗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和相關標準規定對生豬實施宰前檢驗,如實記錄生豬批次、入圈時間、圈號、生豬供應商名稱、數量、準宰數量、急宰數量、死亡數量和處理情況、檢驗人員簽字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中6宰前檢驗及處理的相關要求,對宰前檢驗及其檢驗記錄的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第五十二條【宰后檢驗崗位設置】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生產工藝流程,設置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的宰后檢驗崗位,制定崗位操作規范,并懸掛崗位標識牌。宰后檢驗崗位應當至少包括頭蹄檢驗、內臟檢驗、胴體檢驗、復驗等崗位。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中5.2檢驗崗位的相關要求,與規程要求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條【宰后檢驗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和相關標準規定實施生豬宰后檢驗,如實記錄生豬批次、屠宰生豬數量、檢驗合格胴體數量及重量、檢驗不合格胴體數量、不合格原因及處理方式、檢驗人員簽字等內容。檢驗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中“7宰后檢驗及處理”的相關要求,主要對宰后檢驗記錄應包括的基本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第五十四條【實驗室檢驗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廠(場)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要求開展實驗室檢驗檢測,并做好檢驗檢測記錄。
【制定依據和原因】《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本條依據《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中“5.2.4實驗室檢驗崗”的相關要求,提出實驗室檢驗的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條【檢驗檢測能力驗證】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定期對開展的實驗室檢驗檢測項目進行能力驗證。能力驗證可以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進行:
?。ㄒ唬﹨⒓愚r業農村部門舉辦的檢驗檢測能力比對活動;
?。ǘ┩哂蟹ǘㄙY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比對;
(三)對留存樣品進行再檢驗檢測;
(四)在內部進行不同人員、不同方法、不同儀器設備的比對;
?。ㄎ澹┰趦炔块_展實際操作的現場考核。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三十一條關于檢驗能力驗證的有關要求,結合生豬屠宰企業可能開展的檢驗檢測工作實際,對動物疫病檢測和肉品品質檢驗的能力驗證提出具體要求。
第五十六條【留樣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檢驗檢測樣品進行留存,如實記錄樣品編號、對應生豬產品名稱、屠宰日期或生產批號、留樣人簽字、留存樣品流向和處理時間等內容。樣品留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參考《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三十二條關于留樣管理的相關要求,結合生豬屠宰環節動物疫病和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檢驗檢測樣品的留存管理作出詳細規定,便于企業規范管理。
第五十七條【檢驗檢測設備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檢驗檢測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建立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范和檔案。定量檢驗的儀器設備應當定期校驗。
儀器設備應當實行“一機一檔”管理,檔案包括儀器名稱、型號、制造廠家、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記錄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參考《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5.2.3設備保養與維修的要求,提出生豬屠宰企業檢驗檢測儀器設備的具體管理要求。
第五十八條【無害化處理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對屠宰前確認的病死、病害生豬、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其產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寫并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6.4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要求,結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對生豬屠宰企業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第七章 產品出廠管理
第五十九條【產品包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生豬產品包裝管理:
?。ㄒ唬┦褂玫陌b材料符合相關強制執行的標準;
?。ǘ┌b材料和標簽由專人保管,專庫儲存,并如實記錄包裝材料使用情況;
?。ㄈ┌b后的生豬產品標簽或標識與產品保持一致,且不易脫落,內容符合國家規定。
【制定依據和原因】生豬產品包裝與生豬產品直接接觸,在保護生豬產品安全和品質的同時,也會因為操作使用不當而對生豬產品造成污染,因此需要嚴格管理。本條主要參考《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8.1包裝和《NT/T 3383-2020 畜禽產品包裝與標識》中“包裝”的相關要求,對生豬產品包裝的管理、保存和使用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六十條【儲存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儲存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生產批號、規格、入庫數量和日期、儲存地點(區域)、儲存方式、保質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內容:
?。ㄒ唬┥i產品儲存庫應當保持整潔、通風,溫度、濕度符合產品貯存要求;
?。ǘ┎煌愋偷纳i產品應當分開存放;
(三)未能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主要依據《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第10章“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和《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8.2貯存和運輸的相關要求,提出生豬產品貯存管理的具體要求,以及記錄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第六十一條【產品出廠標準】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附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實施無紙化的,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出具電子化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片豬肉應當加施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檢疫驗訖印章;包裝上市的分割肉和可食用副產品應當在包裝上加施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識。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和《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明確了生豬屠宰企業出廠(場)生豬產品的最低標準。同時,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了銜接。
第六十二條【產品出廠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保質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為規范生豬屠宰企業操作,本條對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和產品出廠(場)記錄的內容提出了具體條要求。
第六十三條【產品運輸】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專用的運輸工具,運輸過程中應當根據產品類型和特點保持適宜的溫度。委托物流公司運輸生豬產品的,應提出管理要求。
運輸鮮片豬肉不得敞運,應當使用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產品間應保持適當距離,不能接觸運輸工具的底部。包裝生豬產品和裸裝生豬產品應當盡量避免同車運輸,無法避免時,應當采取物理性隔離防護措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主要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8.2.5-8.2.7關于運輸的要求,以及《GB 2079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肉和肉制品經營衛生規范》中4.8關于運輸鮮片肉時應有吊掛設施,對生豬產品的運輸工具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并分別對片豬肉和包裝生豬產品的運輸提出具體規定。
第六十四條【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
運輸生豬產品的車輛應當在每批生豬產品運送結束后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的8.2.8和《NY/T 3384-2021畜禽屠宰企業消毒規范》中的7.7.1,對生豬產品運輸車輛的清洗消毒頻率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章 追溯與召回
第六十五條【產品追溯】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完善的生豬產品可追溯制度,確保生豬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9.1產品追溯的相關要求,結合生豬屠宰監管實際,既有食品安全風險追溯,也有動物疫病追溯的需求,因此將原食品安全風險修改為安全風險。
第六十六條【產品召回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明確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豬產品的處理、召回記錄等內容。
生豬產品召回記錄應當如實記載召回生豬產品名稱、購買者、召回數量、召回日期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八條關于生豬產品召回的要求,以及《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9.2.1建立召回制度的要求,提出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的具體要求和召回記錄應包括的基本信息。
第六十七條【召回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銷售者(委托人)和農業農村部門告知等方式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與《條例》規定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條【召回產品處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生豬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明示補救措施。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與《條例》規定保持一致,并與《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內容進行了銜接。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六十九條【委托屠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雙方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有關委托屠宰的相關要求,對委托屠宰協議的基本內容作出規定。
第七十條【委托檢驗】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檢驗實驗室不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項目,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相關檢驗檢測工作,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依據、樣品要求、異議處理、樣品處理方式和保存期等內容。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或資質認定。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中6檢疫檢驗關于委托檢測的相關要求,結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考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委托檢驗行為規范(試行)》中委托檢驗合同的相關要求,提出生豬屠宰企業開展委托檢驗檢測和簽訂合同的具體要求。
第七十一條【委托無害化處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配備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的,應當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并與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簽訂委托處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委托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設置無害化處理暫存場所,相關設施設備和存儲條件滿足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能夠滿足無害化處理暫存需要。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委托無害化處理的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第七十二條【委托運輸】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委托物流公司運輸生豬產品的,應當與物流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運輸車輛溫度控制、清洗消毒等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要求。
【制定依據和原因】考慮到生豬屠宰企業實際,部分企業未配備冷鏈物流運輸工具,以委托的形式進行生豬產品運輸。生豬屠宰企業雖然委托運輸生豬產品,但仍對運輸過程中的生豬產品質量負有責任。因此,要求生豬屠宰企業與物流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并明確提出相關要求。
第十章 質量監督與記錄管理
第七十三條【現場質量巡查】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現場質量巡查制度,現場質量巡查制度應當規定巡查位點、巡查內容、巡查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和巡查記錄等內容。
現場質量巡查記錄應當如實記載巡查位點、巡查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巡查時間、巡查人等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是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的保障?!稐l例》通過完善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等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突出全過程管理要求。本條參考《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二十五條關于建立現場質量巡查制度的相關要求,提出生豬屠宰企業現場質量巡查的具體要求,確保企業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第七十四條【評查機制】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各項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評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檢查和評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形成記錄和報告,記錄檢查結果、評查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制定依據和原因】生豬屠宰企業對制度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檢查、評查,可以及時發現缺陷和隱患,主動防范質量風險發生,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結合生豬屠宰企業實際,本條提出生豬屠宰企業要對各項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評價,并對檢查和評價工作應形成的記錄和報告作出詳細規定。
第七十五條【記錄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嚴格記錄管理,對需填寫的記錄統一編制表單,明確填寫要求和保存期限等。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保存期限的記錄外,其他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條例》中有關各項記錄保存的規定,參考《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第四十三條的表述,對記錄管理作出規定,結合現有生豬產品普遍的保質期限,明確除法律法規等已規定保存期限的記錄外,其他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七十六條【信息化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可以利用信息化技術等對本規范規定的檔案、記錄等實施電子化管理,確保屠宰的生豬和生產的生豬產品相關信息能對應,有條件的還可以利用視頻監控技術對生豬屠宰關鍵環節實施可視化管理。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規范作為《條例》的配套文件,在加強生豬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管理的同時,突出了全過程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和記錄要求。隨著社會發展,信息化管理已成為各行業各部門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參考《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本條鼓勵生豬屠宰企業充分利用現代技術,實現屠宰生豬和生產產品的信息化管理,便于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七十七條【信息報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建立屠宰信息報送制度,明確填報人和負責人,確保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地報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內容。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條依據《統計法》第七條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農村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農辦市〔2021〕5號)的有關要求,對屠宰統計調查的信息報送作出規定,同時,為保證生豬屠宰企業統計調查信息的報送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落實統計責任,要求企業明確填報統計的負責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名詞解釋】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是指來源于同一產地、同一供應商,同一時段進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
?。ǘ┥a批號,是指用于識別某一批生豬產品的數字或數字加字母。同批號生豬產品是指在同一時段,經同一屠宰加工工藝生產出來的同一種類、同一規格的生豬產品。
第七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規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制定依據和原因】本規范依據《條例》第十四條制定,是規范生豬屠宰操作的重要規范性文件,自××××年××月××日起施行,是指本規范自該日起正式發生法律效力。這樣規定,是便于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相關人員做好準備。